为进一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劳动者合法权益,乌兰县始终将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社会稳定的一项政治任务,坚持源头管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多点发力,“清存量、遏增量”,有效遏制农民工欠薪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不断提升农民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解决农民工工资工作情况
2023年,全县在建项目87个,已完成竣工验收办理注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17家。年内,处理现场投诉、12345政务服务热线、信访媒体、欠薪线索平台投诉举报农民工欠薪案件88件,涉及劳动者673人,清欠金额593.1万元,清欠率100%。调查核实处理劳动保障监察非欠薪或无效线索投诉举报119条,结案率100%。
二、采取的做法及成效
(一)狠抓源头治理,健全长效机制。一是执行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合同签订、专用账户、总包代发工资、工程款担保、农民工实名制、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分户管理、公示等制度,签订农民工劳动合同2238人。按照《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87家施工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按规定缴存保证金906.4万元。签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34家,79家在建项目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公示栏及工资支付台账,从源头防止欠薪。二是成立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建立法律援助协调沟通机制。县人社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总工会制定印发《关于加强支持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工作的协作配合意见》《关于成立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化解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全县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协作联动机制。
(二)夯实主体责任,凝聚工作合力。一是及时调整“根治欠薪”领导小组机构组织,明确工作责任,组织召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推进会和联席会议,明确各成员单位责任,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有序推进。二是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各镇深入辖区企业全面掌握用工情况,发现欠薪苗头及时处理,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三是夯实部门监管责任。由各主管部门牵头,联合相关单位对行业领域内企业用工情况进行常态化督导检查,签发工作协调函24份,约谈施工单位81家,下发责令改正决定书1份,及时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三)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化解矛盾。一是公开投诉举报渠道,快速受理欠薪案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欠薪线索平台、“12345”举报热线,随时接受投诉举报,及时受理、快速查处、迅速反馈,确保农民工诉求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二是建立应急处置预案,有效防范突发事件。印发《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工作原则、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和应急处置程序,有效应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四)扎实开展巡查,严查违法用工。一是常态巡查建筑、水利等用工项目工程在支付农民工工资、签订劳动合同等劳动用工管理方面的违规行为,检查用工单位108家(次),涉及劳动者5908人(次)。开展专项检查4次,涉及劳动者3347人。开展部门联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5次,检查用人单位67家,事项8条。劳动用工年检和企业诚信等级评价21家,劳动用工备案企业42家,签订劳动合同2105人,签订率99%。常态化开展禁止使用童工未成年工、规范工时和休息休假、扫黑除恶治乱等工作,依法纠正查处违法用工行为。二是加大欠薪案件查处。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突出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项目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按照“突出重点、主动出击、预防为主、查防并举”的指导方针,严格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全面掌握辖区内各用工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资金运转、农民工工资发放动态等,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机制,有针对性地进行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坚决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案件核查、专项检查和书面审查力度,提高办案质效,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切实处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案件。
(五)加强宣传引导,规范执法程序。一是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学劳动法律法规、促职工权益保障”、“全省劳动者权益保护宣传周”、“八五”普法主题法治宣传活动,并利用巡查排查时机,重点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政策文件。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农民工维权咨询服务800余人次。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学法、懂法、用法素质,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进平安乌兰建设。二是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结合工作实际,罗列出不予处罚事项8条,从轻处罚事项2条,减轻处罚事项3条,在工作中严格执行落实包容审慎执法“四张清单”。到目前为止,从未发生过一起裁量不适当和明显有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也从未有应当外罚而不予外罚的行为。
三、工作亮点
建立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和项目主管部门联络员工作制度。选出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21名,项目主管部门联络员19名,明确在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预防与调解劳动争议、化解劳动关系领域风险、工资支付等各项工作中的职责,发挥监督推动作用。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重大矛盾预警预防机制,有效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源头参与和信息互通,将劳动关系治理触角延伸到最基层,带动和提升劳动关系基础能力建设,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一线,筑牢矛盾调处的“第一道防线”,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平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