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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现将《青海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的通知》(青财采字〔2021〕131号)转发给你们,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限,认真做好自查清理、清理情况报送、重点核查等工作,于2021年3月10日前报送财政局。
附件:《青海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的通知》
乌兰县财政局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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