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统计和实名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提升机构编制统计和实名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机构编制统计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编制统计,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和方法,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在职人数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数字统计和分析。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指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为基础平台,对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机构、核定的编制,进行控编审核、定编定岗,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际配备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一致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机构编制统计和实名制管理工作坚持省级统管、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含经省委编办批准设立的中央驻青单位)及上述单位的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省委编办管理机构编制的其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
第五条 省委编办负责研究制定机构编制统计和实名制管理配套政策,建设、运行、维护机构编制统计和实名制管理系统,统筹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同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统计和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对下级机构编制统计和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范围内,依据权限办理人员录(聘)用、调(转)任、工资审核与统发、缴纳社会保险等手续。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审计机关将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作为巡视巡察、党委督促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以及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机构编制统计和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统计和实名制管理各项规定,做到定编到人、人编对应。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按规定程序及时更新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报送机构编制统计报表,确保机构编制统计和实名制信息数据真实、准确、规范、完整。
第八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主动加强与同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工作衔接,健全完善协作配合、综合约束机制;依托实名制管理系统,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能,实现对机构设置、职能配置、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及使用等情况的动态监管、分析预测和跟踪预警;加强数据分析和研究,强化结果应用,将数据要素融入到机构编制的决策、执行、监督等环节。
第九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建立健全机构编制核定及实际配置情况的管理台账,依托实名制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电子化、数据化管理,确保机构的沿革、设置、撤并、更名,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调整,人员的录(聘)用、调(转)任等信息清晰准确、全程可溯、有据可查。
第十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按照严控总量、保障运转的原则,综合考虑机关事业单位职责任务、编制规模、编制和领导职数空缺情况、机构编制违规违纪情况等因素审核用编申请。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必须坚持编制审核在先原则,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办理人员录(聘)用、调(转)任以及任职审批等手续,不得审核工资,不得纳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社会保险范围,财政部门不得发放人员工资,不得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一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机构编制统计和实名制信息数据、文件资料的保密安全管理,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理责任,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供、使用有关统计和实名制信息数据,不得损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个人信息权益。
第三章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第十二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主要包括: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及实有人员等情况。
(一)机构是指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主要包括: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机构规格、系统类别、隶属关系、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经费形式、单位类别、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二)编制和领导职数是指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定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数额以及领导职务的名称、层次、数量。主要包括:编制类型、编制数、领导职数(部门或单位的领导职数及其内设机构、其他工作机构的领导职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编制实际使用、编制变动等。
(三)实有人员是指在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核定编制的人员。主要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政治面貌、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所在机构、所占编制类型、人员状态、人员分类、职务职级(职称)、参加工作时间、任现职时间、进入本单位时间及形式、工资来源等。
(四)台账是指专门用来记录各类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数额、分布、构成及其调整变化的账册。主要包括: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在编人员变化情况,相关历史沿革文件及名称、核发机关、文件摘要、文号、时间等。
第十三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因人员录(聘)用、调(转)任、政策性安置、人才引进等新增人员使用空编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根据空编情况和用人计划,用人单位通过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在线填写《编制审核通知单》,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交空编使用申请,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核单位用编申请。申请撤销已审核通过的《编制审核通知单》,需由用人主管单位出具书面说明。
(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空编使用限额,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新增人员录(聘)用、调(转)任、政策性安置、人才引进等审批手续。
(三)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复后,机关事业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提交人员入编申请,并上传批复文件等入编依据,办理人员入编手续,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出现工作人员调出、辞职、辞退、辞聘、解聘、开除、退休、死亡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相关部门办理人事审批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在线提交人员出编申请,并上传批复文件等出编依据,办理人员出编手续。
第十五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实有人员等信息发生变动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等信息发生变动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在变动情形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在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中更新机构编制管理台账和机构编制信息。
(二)实有人员基本情况、岗位、职务职级(职称)等信息发生变动时,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变动情形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修改相关人员信息,并上传批复文件等变更依据,办理人员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人员入编、出编、信息变更等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逾期不予办理。每年12月31日前,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全面完成本地区本年度机构编制信息更新维护工作,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全面完成本单位本年度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人员信息更新维护工作。
第四章 机构编制统计
第十七条 省委编办根据中央编办关于机构编制统计工作要求和我省工作需要,安排部署机构编制统计工作(基本统计和专项调查),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工作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数据。全省机构编制统计年报数据由每年12月底全省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生成,经省委编办相关业务处室审核、领导审定后上报中央编办。
第十八条 机构编制统计数据及报表采取分级填报、逐级审核汇总的方式进行报送。各填报单位应当依据《机构编制统计工作规定(试行)》中,关于统计范围、统计对象、指标解释、报送时限、审核办法等要求,真实、准确、规范、完整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伪造、漏报、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数据。
第十九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中承担机构编制管理职能的处(科)室建立“对口”部门的管理台账,综合处(科)及时向承担统计职能的处(科)室提供机构编制调整文件。承担统计职能的处(科)室依据文件动态更新统计台账,汇总生成统计报表,并进行数据分析。
第二十条 省委编办各处室在上报或办理机构编制事项时,凡涉及机构、编制、领导职数调整事宜的,应与统计信息处核对,统一口径,确保业务处室的审批台账数据和上报中央编办数据与统计台账数据一致。对中央编办电话询问的机构编制数据,应做好电话记录,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对外提供数据要由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权限和程序审核,承办处(科)室梳理汇总和核对确认,经办领导批准后方可提供。
第二十二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对外提供的机构编制数据要严格遵守和执行相关保密规定,明确相应密级,并要求申请部门严格按照保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数据,不得将数据提供其他单位,不得在公开或内部刊物、网站上刊登相关数据,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及应用系统上存储处理涉密数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联合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贯彻落实机构编制统计和实名制管理各项规定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及时更新实名制信息或实名制信息不准确的,未按要求报送统计报表的,责令限期纠正,并暂停受理该部门机构编制、人员录(聘)用和调(转)任、工资审核、经费预算、社会保险等事项。
有下列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
(一)一编多用、多头申报的;
(二)漏报、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实名制信息和核查数据的;
(三)擅自超编录(聘)用、调(转)任人员的;
(四)违规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的;
(五)违反数据安全保密规定泄漏机构编制统计和实名制信息数据的;
(六)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统计和实名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全国机构编制核查暂行办法》,在开展机构编制核查期间,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承担监督检查职能的处(科)室应当依托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核实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机关事业单位应当配合核查工作,提供核查所需资料信息。核查中发现的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和不规范等问题,应及时查缺补漏、校正勘误、规范填报。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统计和实名制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均可通过信件、省委编办门户网站或“12310”举报电话等方式进行举报或投诉。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确属违纪违规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青海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