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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兰县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7日 17:47  点击:[]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乌兰县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7日

乌兰县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县级政府储备粮的管理,充分发挥县级政府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青海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海西州州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乌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县级政府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等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县级政府储备粮,是指乌兰县人民政府依法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等情况的成品粮。

第三条县级政府储备粮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乌兰县人民政府,未经乌兰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四条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政府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县级政府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第五条县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县级政府储备粮由县内具备承储资格的国有粮食承储企业承储,粮油动用权在乌兰县人民政府,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海西支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成品粮油运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拟订县级政府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乌兰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对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县级政府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开展县级政府储备粮具体业务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对辖区内州级政府储备粮属地监管责任。

第八条县财政局做好预算资金保障,按照储备计划及时足额拨付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价差补贴、质量检验检测费用等财政补贴,核销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损失,对县级政府储备粮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农发行海西支行负责按照国家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政府储备粮收购、轮换所需贷款资金,收回无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县级政府储备粮质量安全监督,根据实际监督需要,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一条县级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安全保管和规范化管理,确保县级政府储备粮账实相符、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

(三)准确、及时地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库存数量、质量和管理情况;

(四)负责执行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等任务,及时向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海西支行报送有关报表,提出轮换建议;

(五)具体组织落实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入库和出库,按照轮换计划,负责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定期、定量轮换,确保县级政府储备粮常储常新。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县级政府储备粮储备计划由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海西支行等部门协商制定,报乌兰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计划一经下达,承储企业应当严格遵照执行,如期如数购入。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县级政府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成本和布局。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县级政府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确需调整县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计划的,由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海西支行及时向乌兰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备案,并抄送农发行海西支行。

第四章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储存应当按照调度便利、储存安全、利于监管、节本降费的原则,以仓储条件优越、交通便利、费用成本低的国有粮食储备库储存为主,其他符合储存条件的企业储存为辅。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严格执行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县级政府储备粮行业管理制度。

(二)采购入库的县级政府储备粮质量指标及储存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省、州级规定,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三)对县级政府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县级政府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不同品种、性质的成品粮采用独立货位或仓廒分开储存。

(五)建立健全县级政府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六)依托省级储备粮信息化平台,落实县级政府储备粮信息管理规范要求,保障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及硬件安全运转。

(七)对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八)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和数据真实、有效、准确。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不执行、不按照要求执行年度轮换计划任务,或者拒不执行动用命令、擅自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县级政府储备粮储备数量(品种)、质量,擅自动用、混存、串换以及变更储存地点(库点),或者在县级政府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三)采用一粮多用、低价购进高价入账、旧粮顶替新粮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套取粮食价差、财政补贴,或者挤占、挪用、骗取县级政府储备粮贷款;

(四)以县级政府储备粮及相关设施设备对外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债务清偿、进行期货实物交割,或者擅自改变县级政府储备粮指定用途;

(五)将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六)违反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县级政府储备粮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损耗,或者因承储企业承担应急调控任务造成轮换亏损的,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承储企业因管理不善或者应急处置不力造成的损失、损耗,由承储企业承担粮食损失。

第十九条县级政府储备粮的仓储保管工作,要贯彻“以

防为主,防治结合”的保粮方针,认真执行《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和青海省、海西州有关粮油储藏管理的规定,推广和应用科学储粮新技术,做到储备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逐步实现管理自动化、现代化和数据传输网络化。

第五章轮换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政府储备粮实行动态轮换方式,在具体轮换中要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如发生县政府调整储存规模和因政府宏观调控需动用县级储备粮时,其费用及相关政策另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遵循“推陈储新、常储常新、均衡轮换”的原则,从节约成本、保证质量、提高效率的角度出发,以储存年限和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实行先入先出、均衡轮换,优先安排轮换库存中不宜储存和储存时间较长的粮油。

第二十二条县级政府成品粮储备库存实行滚动轮换动态管理,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推陈储新、均衡有序、降低费用的原则,由承储企业自行适时轮换。

第二十三条成品粮每年轮换不少于三次,成品粮储备在任何时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规模的90%,在年末实物库存必须达到100%。

第二十四条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以月为单位,从次月起计算,含具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质量验收时间)。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轮入的,承储企业应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5个工作日内向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申请,经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海西支行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

第二十五条县级政府储备粮的轮换要依据下达给承储企业的年度轮换计划,采取分批轮换的方式,上一批轮换没有完成,不得进行下一批轮换。对超过4个月规定期限,没有补库,造成储备粮轮空的,视同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处理。对未及时申报轮换计划或者下达的轮换计划没有落实而导致储备粮陈化,造成损失的,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二十六条按照储备计划,承储企业完成县级政府储备粮入库任务后,由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海西支行对入库数量、质量和储存地点等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包括核查数量是否真实、准确,质量安全指标是否符合要求,储存是否安全等事项,同时要核定入库成本价格。对验收合格的县级政府储备粮,采取专人、专仓、专帐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政府储备粮储备轮换按照同品种等量轮换的原则进行,轮换坚持“成本不变、以旧换新、等量兑换、据实补贴”的原则,承储企业要树立“立足市场、顺应形势、服务市场”的观念,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创新轮换机制,大胆探索,只要有利于轮换进度、有利于控制风险、有利于降低成本,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的轮换方式方法,都可以大胆探索,努力实践。轮换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六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政府储备粮轮入的成品粮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小麦粉等级达到《小麦粉》(GB/T 1355-2021)精制粉以上,大米等级达到《大米》(GB/T 1354-2018)粳米一级以上,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同等级控制指标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

标签标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定量包装计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油不得入库。

第二十九条采购县级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必须索取、查验和保存销售方提供的检验报告,确认质量完全符合要求后方可采购,采取一批一检一报告制度,实行动态质量档案管理,报告内容应包括拟采购粮食的品种、数量、产地、生产日期、储存地点和《青海省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必检指标检验结果。

第三十条县级政府储备粮储备入库时,承储企业应严格按照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储备粮动态管理质量档案,并将相关原始数据准确填入《储备粮油专卡》,归档留存备查。

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以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6年。

第三十一条正常存储期间,县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储存年限以保质期最后期限为储存最后期限,县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超出保质期后,将不再被视为县级政府储备,并停止拨付任何费用。

第七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级政府储备粮财务管理由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的财务会计处理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的法规,做到及时、准确、真实。应定期核对账务,做到账表、账账、账实相符。

第三十四条县级政府储备粮成品粮油入库成本价格,按照实际购入成本价格加合理费用的原则进行核定,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应当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政府储备粮入库核定成本。

第三十五条县级政府储备粮保管费用、轮换费用、银行贷款利息补贴按照《海西州州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执行,超最低实物库存量和超轮换架空期部分扣除保管费用和银行贷款利息补贴,粮食质量检验检测费用由县政府局据实核拨。

第三十六条县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利息补贴据实拨付,由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按照承储企业储备贷款金额所占利息按季予以预拨,年度终了,对预拨利息补贴核对清算。县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费用补贴按照季度预拨,由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根据储备规模落实情况、年度轮换计划和补贴标准提出年度补贴资金预拨建议,县财政局审核拨付。次年3月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海西支行组织开展上年度费用补贴清算,按照清算文件多拨部分滚动下年使用,少拨部分及时补拨。

第三十七条县级政府成品粮储备所需贷款,由承储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向农发行海西支行提出贷款申请,农发行海西支行应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府储备调控贷款管理办法》,负责对县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所需资金供应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县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应当按品种、价位、质量等设置县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的明细分类账,实行专账管理。规范使用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县级政府储备粮油管理工作。

第八章储备粮动用

第三十九条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根据市场行情波动,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四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

(一)全县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

(三)乌兰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由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海西支行提出动用方案,报乌兰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根据乌兰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政府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运输费用等开支进行审核清算。紧急情况下,乌兰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政府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县级政府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频次、比例不得低于州

粮食局规定要求。

第四十五条县审计局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政策执行和管理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农发行海西支行等相关部门要共同加强对成品粮油储备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不定期地开展检查,确保我县粮食供应安全。

第四十七条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农发行海西支行等部门在依法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安全生产。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政府储备粮收购、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四十八条县级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政府储备粮油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五十条县级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海西支行依职责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执行《海西州州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海西州州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海西支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27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26日。

上一条:乌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兰县助企暖企春风行动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公布第五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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