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信息
| 乌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一) | ||||||||
| 2022-11-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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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2年海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项目实施的抽检结果,对其中抽检结果不合格2批次任务进行了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2022年8月20日、8月24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检验报告2份,报告显示2022年7月1日,海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茶卡大众超市超市经营的毛芹和精制粉条进行抽检,报告显示抽检结果为不合格。8月20日、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茶卡大众超市分别送达《检验检测报告》及《抽检结果告知书》,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 经查,2022年6月30日,茶卡大众超市从西宁市城北区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15-17区15号史正秀处共购进不合格批次的毛芹菜30斤,进购单价为2.5元/斤,进购总价为75元。截止目前,共销售不合格毛芹26斤(剩余4斤腐烂后销毁),销售单价为3元/斤,销售总收入为78元。 2022年6月20日,茶卡大众超市从西宁市城北区蔡增田副食经营部购进不合格批次的精制粉条2包(每包约15斤),进购单价为20元/包,进购总价为140元。截止目前,共销售了不合格精制粉条11.54斤(剩余4斤腐烂后销毁),销售单价为10元/斤,销售总收入为115.4元。 当事人已索要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复印件等材料,保存了微信记录并记录了进货台账。另外,当事人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青海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全文》第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责令进一步严格落实索证索票、没收未销售的不合格精制粉条1.73千克。同时,将线索移交至西宁市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由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供货方进行查处。 乌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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